| 海关 |
|
| 2003-04-14 08:26 |
巴基斯坦海关隶属于中央税务总局(CBR),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直接执行巴政府每财年制订的关税改革方案。巴海关制度一直沿袭并随欧美国家的海关制度而演变,有一定的前进性和可取性。由于受经济发展条件制约,巴属于高关税国家,但近年为适应WTO规则,使关税开始逐步合理化并通过进口促进出口,将最高关税由原先的35%降至30%,同时简化关税适用税率,由原来的5种减为4种,不同进口商品分别适用30%、20%、10%和5%的税率。同时对电脑、信息产业相关产品、化肥、书籍、种子、石油和天然气钻探设备等实施零关税。
此外,在新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下,巴海关在减少法定调节令的使用、对多种行业适用优惠进口关税税率、减少走私和鼓励本地工业发展及时调整关税等方面做出很大成绩。
有关巴海关其他方面的具体内容,还可参考巴政府网站:www.pk.gov.cn
海关评估系统: 巴海关实行新的海关评估系统,努力使进口价格评估向客观公正方向发展。从1997年3月起,巴基斯坦海关对进口商品开始实行“进口贸易价格”评估体制(Import Trade Price, 即ITP),基本内容是:对进口商品价格按不同国家分类,并在一段时间(一般为三个月)确定一个“固定价格”,如发票金额高于“固定价格”,则按发票金额计征关税和其它税费;如低于“固定价格”,则按“固定价格”计征。此体制由于主观性太强,清关价格完全由海关单方面制定,不仅助长了巴海关的腐败风气,而且对一些商品的进口价格评估过高对该商品进口产生负面影响,进口商对此意见很大。在此背景下,巴中央税务总局于1999年12月30日公布了《海关总则第57/99号》,宣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WTO海关评估协议下的新的估价系统。
新估价系统以交易金额(发票金额)为基准,建立主要进口商数据库。该数据库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
1、过去三个月实际进口价格
2、ITP 估价手册
3、来自各方面的最新的价格建议
新系统的原则是:
1、清关价高于数据库价格,估价官员将根据新系统条款接受清关价;如果低于数据库价格,则对价格进行进一步审查。
2、清关价低于数据库价格5%以内,由主管估价官员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清关价。
3、清关价低于数据库价格幅度在5%和10%之间,由助理关长或副关长负责问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清关价。
4、如果清关价低于数据库价格10以上,则提交准关长(additional collector)依据《1969年海关法令》第81款做出最终或临时裁决。准关长无法做出裁决的案子将提交估价委员会,该委员会于每周二14:00召开例会进行讨论。委员会的组成:
(1) 主席:卡拉奇或拉合尔海关的准关长
(2) 一名相关海关关署的代表
(3) 一名相关协会的代表
(4) 一名由主席特邀的对有助于解决案件的人士
估价委员会将根据《1969年海关法令》第25款对进口商品作出估价。如委员会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将提交上诉委员会做出裁决,上诉委员会由如下人员组成:
(1) 海关关长
(2) 相关海关关属提名一人
(3) 全巴工商联提名一人
(4) 相关商会提名一人
新系统公布以后,巴工商各界反映不一。但是,应该看到,巴政府已经在进口价格评估方面从主观臆断向客观评估走出了一大步,这将会使价格评估向对进口有利的方向发展。
|